〈社論〉不痛不癢,白忙一場的665號釋憲文

10/23/2009 10:58:00 上午 張貼者: 蓬萊島雜誌.Net

扁案所聲請的憲法解釋已經出爐,很多人急著問對扁案有何影響?答案恐怕不幸是:不痛不癢、白忙一場。

憲法解釋就是要解決法律的終極爭議,以憲法的高度,讓所有法律適用的爭議找到可以依循的方向。引導國家走向符合人權、進步的憲法原則與精神;捍衛、防止國家侵犯人民權利的可能性。而665號解釋,表面上維持了一個進步的方向,但一經檢視會發現完全沒有盡到這樣的責任與義務,只是模糊、混淆、籠統的做出了一個需要各自詮釋的抽象解釋文,對於當事人所聲請需要解釋的法律適用問題卻沒有任何具體答覆。

試問,既然665號解釋認為「併案」是合憲的,那麼因「併案」而違法「更換法官」違不違憲?就算「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點」沒有違憲,依據該要點第43條之規定,併案審核小組應由由刑事庭各庭長(含代庭長)過半數的出席,並以出席人員過半的多數議決,台北地院有18個刑事庭,但扁案卻只由5位庭長出席的情況下,就決定將全案併給蔡守訓,另外13位刑庭的庭長完全被排除在外,這樣難道不違法、不違憲?

而最根本的,台北地院的分案要點是否違反了「法律保留原則」,也就是說分案的原則應該以法律訂之,而非只是依據一紙法院的內規,但是665號解釋文卻連碰都沒有碰這個議題,對於以不公開、不透明、不事先公告,且無法救濟的法院內規就限制了人民接受公平獨立審判的基本權利,既違反法律保留原則,也違反正當法律程序,大法官的審查見解又在哪裡?

對於唯一重罪羈押的解釋更令人一頭霧水,665號解釋表面上似乎是確立「不得以單一重罪為羈押理由」,但問題是對於單一重罪羈押的法律依據,也就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卻認為是合憲,這要法官和人民如何主張?以扁案為例,蔡守訓認為重罪這一項就足以做為羈押的理由,但是裁定書中又加了一堆對當事人可惡之處的描述,請問這樣算重罪羈押還是不算?是合憲還是違憲?

各方勢力角力之下,665號解釋只能說是畏首畏尾,白忙一場,我們的大法官不但要有深厚的法學素養,更需要足以抗拒外力、堅持理想的道德勇氣與肩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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