〈焦點評論〉特別費除罪化,國務機要費更應除罪化! / 劉導

9/17/2009 11:27:00 上午 張貼者: 蓬萊島雜誌.Net

    「國務機要費」到底有沒有「特別費」的性質,已經有太多的討論,實在不用再把舊資料全部找出來,引經據典的辯駁。在此只想簡單介紹「國務機要費」在不同時期到底是如何使用,然後由社會大眾來評斷「國務機要費」應不應該除罪化。

    「國務機要費」於兩蔣時代使用的細節已完全不可考,但很清楚可以知道為何要有「國務機要費」,說穿了是為了要擺排場。雖然總統也領有薪水,但蔣介石以世界的偉人、民族的救星自居,出入巡視,總要有一定的排場派頭,也免不了要打賞、恩賜,這些錢從哪裡來,當然不可能從他的薪水扣,因此有了「國務機要費」。
   
    到了蔣經國時代,「國務機要費」是由一位低階的侍從,每個月簽個名錢就領走了,沒有帳,更沒發票與單據。在那種時代,除非你活得不耐煩,有誰敢過問總統的私事,尤其是對金錢的使用。

    到了李登輝當總統,審計部對總統府及總統相關經費的使用及核銷開始有意見。認為「國務機要費」簽個名就全部領走,實在太過寬鬆,因此建議比照「特別費」,一半簽名領走,另一半必須附發票,實報實銷。但這樣的要求,只是一種默契並非法令規定。年度結束時,附發票的部分如果沒有花完,依然可以簽個名把剩下的錢領走。

    到了阿扁總統時代,審計部不只有意見,而是開始來找麻煩。在沒有任何法令依據下,要求「國務機要費」比照「特別費」,一半簽名領走,另一半一定要用發票或單據來核銷,而且限制兩者不能流用。
   
    簡單的說,「國務機要費」的性質,在兩蔣時代是百分之百總統的私房錢、零用金;到了李前總統,則是介於私房錢與「特別費」之間;到了陳前總統,則完全比照「特別費」。這也是為什麼全國的機關首長自副總統以下,均編有「特別費」,唯獨總統沒有的原因。

    今天「特別費」是歷史的共業可以除罪化,「國務機要費」何嘗不是歷史的共業?依據蔡守訓法官對「國務機要費」的見解,李前總統的「國務機要費」也難逃「私用、侵佔與貪污」的罪嫌。只為了要讓阿扁總統入罪,而不惜把所有的卸任總統都打成貪腐,請問國民黨立委諸公,這是你們所要的選擇嗎?

Share/Bookmark

0 意見:

張貼留言

/*2009/12/9更改BRPS驗證碼相關標籤文章顯示*/ /*以上brps*/